文|李均|在上文我们说到商标侵权赔偿计算规则,本篇聊一聊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上述方法(实际损失、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对于商标侵权人恶意及情节严重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本篇就从”獐子岛”案来看实务中是如何进行判断。()渝民终号年9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第号“獐子岛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贝壳类动物(非活)等,商标有效期至年9月20日。年3月28日,獐子岛公司取得上述商标。年3月11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施文良的水产加工场地的纸箱上正面标注有“獐子岛中国驰名商标冻半壳虾夷扇贝图形商标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年至今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系统和财务销售系统中未有与施文良相关信息记录,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有任何形式授权施文良印制有公司相关信息的纸箱和塑料包装袋。獐子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本案应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故意”和“情节严重”是其适用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本案中,獐子岛公司具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施文良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包含涉案商标的外包装纸箱生产销售扇贝水产,应属故意侵权。对于“情节严重”,獐子岛公司仅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施文良违法事实为依据,尚不足以证实施文良存在多次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获益巨大、侵权规模巨大等侵权情节严重的事实。至于獐子岛公司述称“獐子岛公司曾经在年变更名称为现在名称,证明施文良从年就存在侵权行为,起码应从施文良被处行政处罚前三年起算獐子岛公司经济损失”的推断,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施文良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因此,獐子岛公司要求对施文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赔偿基数的确定,二是侵权人“主观恶意”的界定,三是“情节严重”的判断,四是赔偿倍数的确定。赔偿基数的确定,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实务中对于确定赔偿基数一直是个难题,学术界也曾有人建议将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的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这么看的确解决了确定赔偿基数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如此适用,可能是对立法精神的误解。“恶意”的界定,民事领域中,侵权人的心态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从“獐子岛”案来看,审理法院认为的“恶意”是为“故意”心态,“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术界有人认为这里的“故意”的标准应当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这么划分,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商标权利人受到的伤害持“明知”心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判断,从“獐子岛”案来看,法院认为只有侵权人实施多次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获益巨大、侵权规模巨大等侵权情节严重才构成情节严重。多次侵权和重复侵权是从侵权频次来看,即侵权人不止一次进行商标侵权,侵权获益巨大和侵权规模巨大是从侵权导致的结果来看,即侵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何为“严重”法律没有给与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商标侵权刑事立案标准作为参考因素之一,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5万元。赔偿倍数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主要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考虑。总之,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当与侵权程度相适应。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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